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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作者:民进湛江市委会   发布时间:2022-03-21 10:54:49

(2020年10月30日民进十四届二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1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收缴、保管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准时向组织关系所在的或挂靠的基层组织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在职会员每人每年120元,退休会员每人每年60元。会员可以自愿多交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的基层组织批准,可以少交会费。会员不交纳本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条 会费一般按年度交纳。新会员按审批通过入会之月起交纳当年会费,组织关系转移和挂靠的会员,按转移和挂靠批准之月起交纳当年会费,在职会员按每月10元计,退休会员按每月5元计。

  第五条 基层组织收缴、保管和使用会费,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上级组织指导,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分工负责,分工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层组织所收会费,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开展学习、履职活动和会务工作等,不得挪作他用。使用会费应当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领导班子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基层组织应当建立会费账册,准确记录会费收缴和支出账目,妥善保管账册。

  第八条 基层组织收缴会费,应当按财务规范保管,或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保管方式,保证会费安全。

  第九条 基层组织对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应当及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教育无效的会员,作自行退会处理。

  第十条 基层组织应当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缴、保管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应当每年向上级组织报告会费的收缴、保管和使用情况,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二条 地方组织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属基层组织会费的收缴、保管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对违反会费管理规定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依据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进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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