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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作者:民进湛江市委会   发布时间:2022-03-21 10:54:09

(2020年10月30日民进十四届二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1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关系,是指会员对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三条 民进组织批准入会申请人入会,应当将其编入一个基层组织,确定其组织关系。一般应当编入其工作单位的民进基层组织;会员工作单位不固定或单位未建立民进组织时,可以编入其所属行业系统的基层组织,也可以编入其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会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工作地、居住地迁移而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时,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在迁移地重新编入其新工作单位的基层组织,或其所属行业系统的基层组织,或其工作地、居住地所在的基层组织。迁移地没有民进基层组织,可以不转移组织关系,也可以转移到便于会员参加活动的迁移地上级组织或迁移地附近组织。

  第五条 组织关系在省内转移的,由各省级组织自行制定相关办法,由地方组织办理转接手续;组织关系跨省转移的,由民进中央制定“中国民主促进会组织关系转移通知、存根和回执”(以下简称“组织关系转移通知、存根和回执”)、“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档案转移通知、存根和回执”(以下简称“会员档案转移通知、存根和回执”)、“中国民主促进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由省级组织批准办理转接手续。

  第六条 组织关系跨省转接手续应当在半年内完成,程序为:

  (一)转移组织关系应当由会员向组织关系所在基层组织提出申请,基层组织逐级上报省级组织批准;

  (二)转出省级组织与转入省级组织沟通,办理转接手续。将“组织关系转移通知和回执”、“会员档案转移通知和回执”以及会员档案寄送转入省级组织,留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存根”、“会员档案转移通知存根”和会员档案副本;

  (三)转入省级组织按程序将会员编入基层组织,并将“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会员档案转移通知”存入会员档案,将会员档案留存省级组织或转至该基层组织的上级省辖市级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通知回执”和“会员档案转移通知回执”寄回转出省级组织;

  (四)转出省级组织收到回执后,向会员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完成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原组织关系终止。

  第七条 会员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转入基层组织报到,并参加组织活动。

  第八条 会员工作地、居住地迁移应转移组织关系时,当地因政策原因无法接收的,或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临时前往他地超过一年的,可办理组织关系挂靠手续。

  第九条 组织关系挂靠期间,会员隶属关系不变,计入所属组织会员数,在所属组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挂靠基层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十条 组织关系在省内挂靠的,由各省级组织自行制定相关办法,由地方组织办理挂靠手续;组织关系跨省挂靠的,由民进中央制定“中国民主促进会组织关系挂靠通知、存根、回执和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挂靠通知、存根、回执和介绍信”),由省级组织批准并办理挂靠手续。

  第十一条 跨省组织关系挂靠手续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程序为:

  (一)挂靠组织关系应当由会员向组织关系所在基层组织提出申请,基层组织逐级上报省级组织批准;

  (二)所属省级组织与挂靠省级组织沟通,办理转接手续,将“组织关系挂靠通知和回执”和会员情况介绍寄送挂靠省级组织,留存“组织关系挂靠通知存根”;

  (三)挂靠省级组织按程序将会员挂靠到相关基层组织,并将“组织关系挂靠通知回执”寄回所属省级组织;

  (四)所属省级组织收到回执后,向会员开具“组织关系挂靠介绍信”,完成组织关系挂靠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组织关系挂靠介绍信”到挂靠基层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主动及时了解会员去向,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挂靠手续,转递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转拒接会员组织关系或挂靠关系。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主动向组织报告工作变动及工作地、居住地迁移情况,配合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挂靠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或挂靠基层组织报到。无故逾期不报到经教育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进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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